2017年3月14日 星期二

鏡周刊2017,03,12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撰文《【司改之我見】靠濫訴月入十萬 地檢署成專屬討債公司》一文讀後-----(上)

鏡周刊2017,03,12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撰文《【司改之我見】靠濫訴月入十萬  地檢署成專屬討債公司》一文讀後-----()


甚麼五色鳥、八色鳥、一百色鳥,對不起我也不懂。』在這文章的第一段,劈頭就出現這段文字,套句林檢察官的話,讓人看了就『火上心頭』。你不懂鳥類,沒人怪你,但是一個堂堂執掌司法的專業人員,對其他的專業,做出這麼輕佻鄙視的為文,這是你們司法人員普遍的素質與水準?嘖嘖!鳥類不是我的專業,我都還知道天下沒有一百色鳥,而五色鳥和八色鳥可有天壤之別,對我而言這不是專業,是常識呢!

和解條件……十萬元!我一聽真是火上心頭,……』,10萬元是獅子大開口嗎?我真的不知道職司智慧財產犯罪防治的國家檢察官,對於智慧財產的價值這麼無知,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稿費支給標準,使用專業圖片稿件每件就有4,060元的最高支付水準,而實際上所有資深專業攝影師少量單一授權,幾乎每人都有高達1~3萬元或以上的紀錄。如果是一個使用費行情可達2萬元的攝影家照片被盜用,向侵權者開出510萬元和解費,我真的不解林檢察官為何火上心頭?

或許,林檢察官不認為該攝影師有很高的身價?無所謂,其實別人的行情高低我也不知道。換個角度看好了,我願意開出一個更優渥的條件,先預付10萬元給林檢察官,稍稍補助買全片幅相機、長焦鏡頭,然後請林檢察官在一年的時間內去找、去拍八色鳥,禁止食餌、放鳥音誘拍,一年後若交得出一張公認可以放上封面或月曆等級的高品質照片,那我再支付林檢察官20萬版權費。如果做不到,不必賠償,10萬元更不必還我,四大報頭版下用半版向全國專業攝影師們聲明致歉就好。願意嗎?

下庭一回辦公室,我確認了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範圍,直接寫了不起訴處分書。』針對這一點,我要依據我多年前的研究與訴訟經驗,向林檢察官的專業提出挑戰與質疑。

一句『合理使用』,幾乎是歷來所有司法人員為侵權被告卸責的統一口徑,我們就利用這裡來為『合理使用』的法律專業規定,試做詳細的探討。

著作權法第65~~
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依我的經驗,幾乎所有偏袒侵權嫌犯的檢察官或法官,馬上都會運用『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來為非營利身分的被告開脫。針對林檢察官的個案舉例,『確認了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範圍』,他直接將那位大四學生不起訴。我倒想請問,是因為這位大四學生是『非營利教育目的』嗎?我不清楚。不過『非營利教育目的』和『非營利目的』是我普遍看見的刻意混淆。更何況還有上述二~四條,很容易對創作者有利的條件,往往被偏袒的司法人員故意忽視。另外,這裡我就不提非營利侵權攝影作品,比營利使用對創作者的傷害大更多。

好吧!不採用『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部分,採用『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所定之合理範圍』好了歡迎林檢察官回去找第44~63條的所有規定中,只有中央或立法機關行政立法所需、學校教師於課堂教學所需、媒體於報導所需等,有較模糊的合理使用空間,其他私人身分或單位根本找不到照片著作物的合理使用。要為這個大四學生免訴,大概只能牽強引用第52 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我倒想問,把他人精美的照片重製到自己的網頁上分享他人,榮耀自己,請問是報導什麼?評論什麼?教學什麼?研究什麼?最重要的,『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的『之必要』這三個字都視若無睹嗎?全世界不會侵權的照片那麼多可以用,只有被侵權這張是必要?

其實最難替被告開脫者,是著作權法第 64 ~~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就我所知,絕大多數侵害照片著作權的嫌犯,幾乎都不會註明出處、作者,可是會偏袒被告的司法人員,也絕對會對告訴人針對這個條文的訴求,視若無睹。


我不清楚這個大四學生個案來龍去脈,真的非常期待看看林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內容,到底是否找不到任何的瑕疵?

每一張攝影作品背後,都有創作者一輩子的辛苦與專業成本,你可以選擇喜不喜歡、使不使用,但是任何人都無權為盜用者的立場批判和解費的高低,更何況是打擊犯罪的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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