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8日 星期三

【遠流部落格】October 10, 2009 / 台灣濕地聯盟演講的感想


台灣濕地聯盟演講的感想~~(聊教師與著作權)





因為今年沒有長期奮戰的攝影計畫,這三個月除了帶隊戶外生態觀察以外,更常到處奔波從事野花新書宣傳,或是蝴蝶、昆蟲生態觀察的演講。九月底應台灣濕地聯盟之邀,南下高雄到左營洲仔溼地,針對志工們講了兩堂有關昆蟲與野花生態觀察的介紹。

回到兒時故鄉,原本就覺得格外親切。演講開場介紹時,主持人講了下面的一段話,讓我再次深深的以高雄人為榮:『為了尊重講師的著作權,請在座的各位夥伴不要錄影、錄音與拍照。』這般詳細而盡職的叮嚀,畢竟是我這二十多年來遇到的頭一遭。

面對各式各樣的演講場合,幾乎場場都會有人想要留下記錄。無論是團體的存檔資料,或是特別有興趣的個人打算日後溫故知新,想要錄影、錄音或拍照的情形相當常見。雖然我非常清楚自己的權利,鑒於不想讓邀約單位或聽講者覺得我太那個,也基於研判作品或講授內容不至於遭到公開的重製利用,只要事先有徵詢過我的意見時,我都會同意別人複製我的演講內容(這不代表我同意別人公開發表或傳輸)。至於事先未徵詢我的同意,直接擅自在演講場合錄影、錄音或無閃光拍照者也不罕見,心裡雖有不受尊重的被侵犯感,但是我也從未當場制止而造成難堪的尷尬場面,只是獨自將那一絲絲的遺憾深藏在心中。這回,絕對是歷來演講時,感覺最愉悅的一次,就在自己的故鄉。是誰鄙視南部人沒水準的!

提到著作權問題,想起上個月下旬,中國時報文化組記者到我家來採訪時,也有針對被侵權的官司交換過意見。記得當時回答過,其實我遭侵權的作品中,侵權者是教師或學校者,遠超過學生、一般部落格或商業性網站。一同陪伴採訪的遠流公司同仁,很率真的直言,說她最不能接受的:就是身為老師還會侵犯別人的著作權,這樣如何為人師表、教育下一代呢?這些看法真的說進我的心坎底!無奈國家教育主管單位,對於教師著作權法律觀念宣導的嚴重失職,不少教師至今仍然以為「為了教育用途,可以隨便利用他人的著作」,殊不知這很多都是違法行為。相關的法律常識,我在『全國教師不可不知──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的這篇格文中(http://blog.ylib.com/flower/Archives/2009/07/24/11232),詳細刊載了智慧財產局的宣導內容。

歷來因為教師或學校的侵權,造成我相當可觀的直接或間接財產損失。為了確認自己的法律權利,前一陣子還親自發了一紙公文求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文中的主要重點如下:
1.     學校網站或教師部落格的文章登載,能不能算是授課的行為?
2.     將他人書中的攝影圖片重製於學校網站中發表,任人瀏覽、下載、重製,算不算「公開傳輸」的行為?
3.     「公開傳輸」的行為屬不屬於「合理使用」之範圍?
 
我得到的回文重點如上圖。內容證明我對法律條文規定的認知,相當清楚且無曲解。所以,我不會放任某些學校或教師任意侵犯我的智慧財產權。基於對同為教育工作者的尊重(說點自負的話,我的生態觀察工作經常在創造知識,而教師多半在傳播知識,大家算是同行),發現學校或教師網路上侵犯我的著作財產權時,我並不會直接訴諸法律行動求償。習慣上我會花錢請律師幫我寄出律師函,函請對方依我教科書圖片授權的固定行情價(遠低於商業使用價)補授權至即日止,並請對方立即從網路上撤除相關的侵權圖片(因為無法掌控無數第三者的免費侵權使用,基本立場我不太願意授權他人網路使用,這是我養家活口的求生態度)。

問我針對學校或教師侵權案的處理結果如何?真是一樣米養百樣人。有的學校會很快致歉、撤除圖片並立即匯款解決理虧的爭端;有的學校先來函致歉、撤除圖片,校長親自帶領教師登門再次致歉,礙於情面我也就沒有繼續追討我該得的授權費;有的學校來函致歉、撤除圖片,並藉口聲明不知行為人是誰(鬼扯!),又表示沒有相關經費,然後就不聞不問;有的學校把我當乞丐,請律師回函願意賠我數千元解決(連我的律師工本費都不太夠);甚至有一家首都的市立國小(名稱日後看後續發展再公佈,等我有空一點就要啟動官司求償),校長竟然回函說相關未經授權的盜用是合法行為,連網站上的圖片也不撤除,這是教育人嗎?丟不丟臉呢?

我的讀者群中很多人是教師,其中很多人和我一樣熱愛台灣與生態,其中一定也有不少人會拍生態攝影。我倒想請教這些懂得辛苦創作的教師,對死不認錯的學校或教師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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