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 星期一

【遠流部落格】July 24, 2009 全國教師不可不知──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全國教師不可不知──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以下是一份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行的宣導文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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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本資料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拘束力。如有爭議,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之。)

教師在學校授課時,常常會因為教學的需要而影印他人的書籍、文章,或利用他人的文章、圖片來製作教學教材,這些行為都涉及到著作權法上所謂的「重製」。著作的重製行為如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不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可自由利用。但如果超過合理使用的範圍,就必須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才不會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針對學校教師授課的情況,著作權法特別在第46條訂定了合理使用的規定,明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為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究竟什麼是出於學校授課需要而重製的合理範圍?法律並沒有明確的數量上規定,通常來說,必須與老師上課的課程內容有關,而且重製的質或量也不宜超過客觀的標準,例如上英文課時,影印1篇英文雜誌或報紙報導當講義,與課程內容相關;但上地理課時,影印數學方面的著作當做講義,與課程內容無關的話,不能算是合理範圍;還有講10頁的課本影印了別人100頁的作品來當講義,恐怕也很難被認為是合理範圍。因此到底如何使用,用到怎麼樣的程度才算合理範圍,必須依照具體個案的情況來認定。如果被利用的著作權利人跟授課的老師對於合理範圍認知有異而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由司法機關來加以審認。

有關教師授課時,到底可以影印多少別人的著作,參考美國和香港實務界的處理經驗,是由著作權人團體與學校等利用人團體雙方,針對合理使用的範圍進行協商,最後訂出明確的標準,再由雙方簽署協議書,而這種出於市場機制所達成的協議,一方面在著作利用的市場上慢慢建立了共識,另一方面也提供法院作為審判相關案件的參考,當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了這個標準,就成為社會大眾共同遵守的規範。

由於現階段我國社會上對於著作權法第46條所稱的合理範圍尚未建立共識,美國和香港的社會所建立、遵循的尺度,不失為是一個可以用來參考的國際標準,依照這兩個國家目前的標準,可以歸納出幾項重點,供台灣的教師參考:

1、          基本原則:
(1)上課指定之教科書不應以影印的方式代替購買。
(2)教師為授課目的所影印的資料對於已經出版銷售的選集、彙編、合輯或套裝教材不應產生市場替代的效果。
(3)應由教師自行衡量需不需要重製別人的著作,而不是接受第三人要求或指示而重製。
(4)教師授課的合理使用,係出於授課臨時所生的需要,因受到時間的拘束和限制,無法合理期待及時獲得授權。
(5)同一教師關於同一資料如在每一學期反覆重製、使用時,應徵求權利人授權。
(6)影印本應註明著作人、著作名稱、來源出處、影印日期等,並應向學生說明著作資訊,及提醒學生尊重著作權,及不可再行影印或重製給其他人。

2、          有關重製的數量或比例:
(1)供教師自己使用時,限重製1份:
為供學術研究、教學或教學準備之用,可根據教師個人的需求,由其本人或他人,複製1份下列之著作:
書籍之1章。
期刊或報紙中之1篇著作。
短篇故事、短篇論文或短詩,而不論是否來自集合著作。
書籍、期刊或報紙中之1張圖表(chart)、圖形(graph)、圖解(diagram)、繪畫(drawing)、卡通漫畫(cartoon)或照片(picture)。

(2)供教室內的學生使用時,可重製多份:
任課教師為供教學或討論之用,可由本人或他人重製下列之著作:
所重製的影印本,限於相關課程的學生每人1份。
所利用的每一著作的比例要簡短:
A、詩:不超過250字;故事或文章:不超過2500字(前述作品的字數限制可以調高,以便重製1首詩未完的1行,或故事或文章未完的段落)。
B、藝術作品(包括插圖):整份作品;如同一頁印有超過1份藝術作品,則可將整頁重製。
C、音樂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作品總頁數10%(可調高有關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D、其他作品:有關的節錄部分不超過2500字或作品總頁數10%(包括插圖),以較少者為準(可調高有關字數限制或百分比,以便重製一整頁)。
同一本書、期刊雜誌使用的比例:如為同一作者,短詩、文章、故事不超過1篇、摘要不超過2篇;同一本集合著作、期刊雜誌不超過3篇。如屬報紙上的文章,同一學年同一課程不超過15件著作。
同一學年中,重製的著作件數不超過27件。

如果在我國使用美國人或香港人的著作,在上述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可以說應該不會發生超過合理範圍的爭議,至於利用到我國人或美國人、香港人以外的外國人的著作時,上列的國際標準應該也可以作為教師授課時合理使用的具體參考指標,相信在發生合理使用的爭議或糾紛時,把國際適用的標準提供法院參考,應該比較容易被接受而認定是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

另外,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自國外引進推廣「Creative Commons Taiwan創意共享」制度,透過電子式授權標記之運用,使利用人得依著作權人設定之授權條件,免費利用著作。教師可以善加利用此種授權機制免費利用著作,俾於教學或編製相關教材時有豐富資源可資運用。其運作模式可參考下列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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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校園著作權/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看完這篇「政令宣導」文,我覺得『本資料僅供參考,不具法律拘束力。如有爭議,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判斷之。』這句聲明,是整篇的精華所在,好像在說:「法律由我們訂定了,解釋也夠清楚了,至於是不是犯法則由法院來定奪。」,這樣的附記說明當然正確,可是法院如果做出有違常人對法律條文認知的判定,你又能奈他何(這或許是許多人認為台灣司法已死的主因)?

所以,有法律糾紛的人都會希望法院是自己開的;或者有辦法的人,必定想盡辦法讓法院為他而開。果真能有如此通天本領的人,那就不必怕違法了!我很想知道,到底哪些人會有通天本領?說出來好讓普羅大眾少和他們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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