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5日 星期三

鏡周刊2017,03,12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撰文《【司改之我見】靠濫訴月入十萬 地檢署成專屬討債公司》一文讀後-----(中)

鏡周刊2017,03,12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撰文《【司改之我見】靠濫訴月入十萬  地檢署成專屬討債公司》一文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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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70310web001/

這位告訴人真是神通廣大,竟然可以搜尋到那份報告封面上的鳥和他的鳥是同一隻,拿來地檢署提告。我因此知道,他是故意在網站放了大量鳥照片,我推測他每天的工作,就是四處搜尋他的鳥有沒有被複製。』由於這段文字的嚴重謬誤,我要利用下段文字再次提出相關的經驗與質疑。

網路搜尋到有人到用自己的照片叫做『神通廣大』?2008年左右,很少上網的我在Google上隨手用『蒼蠅』、『蚊子』、『螞蟻』、『蟑螂』、『跳蚤』等進行圖片搜尋,單單是除蟲公司網頁中,先後總共發現超過40家公司逾200圖次的照片,盜用自我【昆蟲入門】或【昆蟲圖鑑】兩本書中,我『神通廣大』嗎?這種檢察官根本與時代脫節了。同理,我有故意在網上放一大堆昆蟲照片讓人複製嗎?很抱歉,20096月之前我從不上網PO圖的。如果檢察官用這樣主觀的立場,篤定別人是如他所言的狀況,如此有失公允的恣意推測,是不專業?還是在帶風向嗎?

我詢問同組同仁有沒有收過這位告訴人的案件,其他五位檢察官都說有,我們當場粗略統計,本組一個月就收了他15件,如果隨便3件拿到賠償,他月收入就超過10萬了。地檢署已經變成他的討債公司,檢察官變成他的打手。』從這段文字來看,林檢察官訴求讀者的,就是這位告訴人一個月就告發別人15起,月入就超過10萬元了,看過文章開頭的圖說,誰都看得出作者隱晦暗示這位當事人是『濫訴蟑螂』,還賺很多?所以『地檢署已經變成他的討債公司,檢察官變成他的打手。

我真的很不解,司法人員不都是依法論法的嗎?有無侵權盜用的事實才是重點吧?如果一個被害人,一個月能抓到15個被告,舉出他們的犯罪證據,請求國家主持公道。就我的膚淺認知,檢查官的責任是主持公道釐清有無犯罪事實,勿枉勿縱吧?怎麼會怪告訴人賺很多、讓自己淪為斂財的打手?完全不自知這裡頭有很離譜的邏輯錯亂嗎?告訴人可以拿很多錢,那表示很多人有違法嫌疑才會和解或賠款吧?怎麼怪到違法事件的受害者呢?就算當事人是刻意『在網站上放上大量照片』讓人盜用,誠如林檢察官說的,他『一切合法』啊!檢察官協助打擊非法,不應該嗎?講輕鬆點,或許『免費』幫被害者再三追訴犯罪真的不合理,假如國家法律規定,每人一個月超過三件的和解金或賠償金有一定比例上繳國庫呢?林檢察官還會埋怨被侵權的告訴人嗎?再開玩笑的假設,如果像警察開違規罰單一樣,國家法律規定和解或賠償金有一定比例分給檢察官,來打擊犯罪、減少犯罪,我懷疑有人會嫌『一個月就收了他15』多?

上開文字或許有些歪樓,但是我們一般奉公守法的百姓規矩繳稅所求的,不都是能安居樂業,私有財產不會遭受外人的侵犯傷害?網路時代來臨所帶來的新局勢與新衝擊,誰都會遇上,檢察官遇到因網路而興起的犯罪行為增多,工作量當然增加許多,一個月多許多案件是很爆肝沒錯,但是身家財產有遭受損失嗎?如果訴求自己增額的工作需要加給,我絕對支持。可是反過來暗批被盜用案件較多的受害人是『濫訴蟑螂』?這種沒有同理心的說詞,很難讓被侵權人們認同。

林檢察官曾有站在我們這些專業攝影師立場思考過嗎?網路時代來臨的整體客觀環境變革,讓我們的正常收入因為盜用而銳減時,我們不偷不搶,找到很多“盜我收入”的侵權者,依法提出告訴何罪之有?要被當『濫訴蟑螂』看?容我先引用知名律師李清輝大律師在網路的著作權教學一段文字,『林○○不斷提出侵權官司,雖然未經其同意即使用照片者確已侵權,但不少人說應同時考量用途,甚至指出,若不斷以「刑法逼民法」取得有利賠償的訴訟手段,無疑是把訴訟當生財工具。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國人應有的概念,不宜因林○○主張金錢賠償,就質疑其動機,反而是身為侵害者的一方該反躬自省,社會大眾在援引他人智慧結晶時,有無過於草率。』請問,能這樣宣導國人正確的著作權觀念,如果能讓全民都沒有智慧財產侵權事件的話,律師是不是少掉很多訴訟客源啊?連律師都能這樣做了,那想要減少工作量的檢察官呢?

大家可以網路搜尋一番,幾乎找不到有任何檢察官在網路上發文,試圖宣導網路動植物生態照片的使用,要如何避免侵權糾紛。如果我們用『林達檢察官、著作權』等關鍵字搜尋,只能找到日前【司改之我見】批判告訴人濫訴這篇。他是一位職司電腦智財犯罪組的專業檢察官,平日毫無為預防國人減少智財犯罪盡任何公餘心力,竟然還為文批判被侵權者濫訴牟利。當所有學生都誤以為在網路任意使用他人照片是合理使用』,請問侵權的案件是會減少?還是增加?這種檢察官還要寫文章怪國人為小事輕啟訟端?然後再怪到都是立法問題?我真的非常贊同某個遭司法濫訴受害蒙冤的高科技教授說過的,所有司法人員都應該先考過邏輯學。


我十分確信,我的昆蟲照片在網路上被侵權盜用的數量,比林檢察官暗批的那位『濫訴蟑螂』多非常多,我在2008年左右依法起訴的被告也絕對不會比他少。那依林檢察官的標準,我不就要變成超級蟑螂?還好,我沒那麼多時間上警局與地檢署做筆錄、出庭,找得到被告詳細身分者,我都花錢請律師先行代勞求償,要不然『濫訴蟑螂』、『司法蟑螂』等惡名絕對是冠在我的頭上。然後,一堆無知敲邊鼓者還傻傻的人云亦云,你還以為跟著檢察官恣意罵人蟑螂不會出事的嗎?有沒有順便再被追訴一個誹謗罪啊?

一個檢察官都會上網指控別人蟑螂了,然後在發文中還要抱怨妨害名譽誹謗更多,網路虛擬遊戲不知真名互罵也要告......』,你有事嗎?要不要先考邏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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