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 星期一

【遠流部落格】July 29, 2009 我應該是全國遭小偷最多次的人(1)、July 30, 2009(2)


我應該是全國遭小偷最多次的人(1)




今天(7/28)到智慧財產法院出了一個上訴庭,這是我近期著作權官司中、一個大案子的後續程序。那是去年底,我在網路上除蟲公司廣告中,發現遭了27次的「小偷」,有27家公司偷用我數量不等的昆蟲圖片。我在蒐證完畢後,一口氣向這27家除蟲公司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當我提出侵權官司訴訟後,經由律師的協調處理下,大約2/3的公司在第一次出庭前與我完成和解,我則獲得平時商業授權費用約1.2~1.5倍的和解金,扣除蒐證花費、訴訟金與律師費,我拿到的、比正常簽約授權的收入少一些;至於這些公司當然損失更多。

不肯和解的公司呢!他們當然有各自不同的立場與理由。經過數個月的審理後,剩下的被告公司中,除了一家用虛構的公司名稱侵權者外,其餘均遭智慧財產法院判決敗訴:每家公司每張圖片都要賠償我約一萬二至一萬三。目前我正在進行判決確定等程序,離真正拿到賠償金還有一段時間與變數。我還是認為我損失很大,真的寧可每家公司規規矩矩取得正式授權,我則收取自己行情中該得的利益就好,這樣就不必花費許多時間與精力,用於創作以外的瑣事,既浪費國家資源、更浪費我的生命。但是不懂法律或藐視法律者的侵權行為,對全體創作者的傷害至極,我絕對不該縱容或姑息,所以最近一年經常跑法院或地檢署。

今天的上訴案,是有一家一審敗訴公司上訴;而虛構公司案例中,因證據不足造成我一審唯一被判敗訴者,我也準備更充足證據據理上訴。庭中,審判長對兩位被告先曉以大義,讓他們自知違法嫌疑重大,不敢再為自身公司的行為卸責。接下來,審判長言明這樣的訴訟再繼續下去很浪費,當庭就當起和事佬。條件是我最後要接受:比我合法商業授權還要低一點的金額和解。剛開始我有頗多的難色與爭點,後來審判長暗示我打官司並非一定贏(我當然知道),甚至告訴我這麼堅持金額的多寡,難道不怕傳出去讓大眾認為我在乎的是錢?(我真的很遺憾,請問哪一位上班族,若遇到老闆少發薪水誰會不在乎?那就更別提被偷了一萬元後,小偷還了八千就該和解算了嗎?誰規定攝影家或藝術家就不能用作品的價值,來衡量自己的行情與身價嗎?我並未用槍強迫別人花費鉅資使用我的圖片,偷用我的圖片後,我要求別人按我固定的行情、再加上其他無意義的成本後收取和解金,我該害怕傳出去對我有負面影響嗎?我不吃喝嫖賭、不曾出國旅遊,把多年來出書所得的積蓄,全都花光在照顧妻小與房貸、還有貢獻於不再是有利可圖的圖鑑出版創作上,在遭受侵權盜用後、希望違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我該覺得理虧嗎?…才不呢!)

最後,在與審判長一陣來回言語論述後,我表示當庭有被說成只愛錢的受辱感,審判長也雍容大度向我致歉後,我接受一家公司侵權一張圖片以8500元和解,另一家公司侵權四張圖片以三萬元和解(其實是五張)。對我而言,這真的是虧很大,我也只能當庭表示不滿意,但願意接受!

為什麼不滿意呢?一審前的和解金、一審法官的判決賠償金,都超過每張圖片一萬元;蔣敏全先生彰化地院訴訟的判決,每張圖片三萬元我都覺得他並沒大贏,我卻要接受比九年前商業授權費還要低的和解金,這是一個訴訟兩造與法院三輸的結果!那為什麼我決定接受呢?法官當庭致歉是我決定接受的最大主因,更何況今後我還會常常到智慧財產法院去報到(因為我還有很多遭盜用的著作權官司尚未啟動),太不近人情對我很不利的。只是,我忍著沒有在庭上自白,今後我不再從事圖鑑出版的創作了(數年前還計劃『野花圖鑑2』發行後,準備用4~6年的時間做出第三本昆蟲圖鑑,現在要向讀者說抱歉了),而國家、制度與執法者,都不肯大力捍衛本土獨力創作者,就是讓我心灰意冷的原因之一。

上圖為吸我左手血液的白線斑蚊,這是常遭除蟲公司侵權使用的圖片之一。

July 30, 2009
我應該是全國遭小偷最多次的人(2)

上圖是貓蚤,這也是經常遭除蟲公司侵權的圖片之一。在侵權者或一般人的眼中,也不就是一隻跳蚤罷了,網路上到處蒐得到一堆不要錢的圖片(別忘記未授權而使用都是違法的),誤用一次就要索賠一兩萬和解金,甚至訴訟時求償三、五萬的判決,簡直是敲詐、勒索?(當然不會有人當庭或敢在網路這麼說我,因為這也是違法的)我的看法如何呢?先不談我拍這張圖片的困難度,花費多少時間或金錢。請大家用中、英文搜尋到網路世界中找找看,有幾張圖片是真的跳蚤照片,而不是插畫圖?真的跳蚤圖片中,又有幾張是活的跳蚤,而不是標本在顯微鏡下拍得的?活的跳蚤圖片中,又有幾張圖片是這麼生動活潑的姿勢?假如大家試圖去找到這些疑問的答案後,一定可以認同我的立場:別人可以選擇不要用,真要用我的這張圖片,我開出一張二、三十萬的天價,應該也算是合理的條件。而事實上,一家長期合作約20年的兒童媒體,使用我這張圖片,我也只收固定每張壹仟元的超低價(因為這家公司已經使用我作品超過百萬元了)。至於若有某個陌生的研究生,來信說他的論文中想要放上這張圖片,問我能否免費友情贊助,我一定欣然同意的。因為至今,我曾多次贊助多位學生或社團,免費於他們的科展、論文、展覽海報上,使用過我一張至數十張圖片的紀錄,極少數人甚至沒有將我借出的幻燈片歸還,我也沒追究失信的行為。經過詳細的說明,大家應該都能明白:同樣一張作品的使用,我可以接受免費贊助,卻也會要求賠償五萬元的差別在哪了!

上篇提到了27個侵權案,這樣會是全國「遭小偷」最多次的創作者嗎?其實目前我知道的case已經超過100件了!有網站、有部落格!有台灣、有香港、有中國的!至於沒發現的,絕對遠超過這個數字,所以我去年的租片收入,逐年銳減到少於八、九年前的十分之一。

我說過不會對未成年者提起法律訴訟,很高興上回『給小讀者與小格友的一封信』刊載後,今天我再去檢視一些小朋友侵權的部落格,竟然有4/5的網頁已經撤除了,假如這是因為看到我相關宣導後的動作,那我很慶幸自己也盡到一點微薄的法律教育義務(雖然這不是我的職責),這些小朋友會在部落格中用到我昆蟲的圖片,圖片來源不全然直接重製自我的書籍,但他們很可能都是我的粉絲,教小朋友懂得守法也是我可以貢獻的協助。至於其他1/5尚未撤除網頁者,再過一段時日,我就要直接寫信去罵人。至於若有經我告誡後仍冥頑不靈者,他們的父母恐怕就會有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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